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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禁領導幹部不作為 成都出臺五項規定

2017-08-0106:40成都商報評論(人參與)


嚴禁思想懈怠、態度冷漠

對違反規定的領導幹部,視情形給予通報、誡勉、停職檢查、免職、降職、責令辭職等處理。

繼去年下發《成都市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(試行)》之後,為進一步整治領導幹部不作為,中共成都市紀委機關、中共成都市委組織部近日印發《成都市嚴禁領導幹部不作為五項規定(試行)》的通知。

通知認為,當前,一些領導幹部不認真履行或不積極主動履行應盡的崗位職責,不同程度存在動力不足不想為、能力不足不能為、擔當不足不敢為等不作為問題。

成都商報記者瞭解到,“五項規定”是指嚴禁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嚴禁不敢擔當、推諉扯皮,嚴禁安於現狀、敷衍瞭事,嚴禁落地不實、效率低下,嚴禁思想懈怠、態度冷漠。對違反規定的領導幹部,視情形給予通報、誡勉、停職檢查、免職、降職、責令辭職等處理。



搞上有政策、下有申請註冊商標台中對策

第一項規定是嚴禁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。主要表現為落台中註冊商標費用實中央、省、市重大決策部署不準確、打折扣、搞變通、做選擇,或政令不暢,搞上有政策、下有對策;

不依法依規辦事,不履行監督管理責任,對工作領域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加以制止或制止不力;

對應當評估、論證的重大決策、重大項目、重大事項等不按規定程序和議事規則進行;

不遵守組織紀律,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不及時履行請示報告程序;

不遵守工作規定和紀律,貽誤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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